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於審理 銀行卡 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及人民法院支持持卡人對於“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這壹事件引起了廣泛關註。
采用最低還款額方式透支後銀行的罰息基數,最高法支持的是按余額罰息,而現在絕大多數銀行都是按全額罰息,至少到截稿前,我未曾聽說過哪家銀行對於信用卡預期罰息是按照未還部分計算的。
那麽到底什麽是余額罰息與全額罰息?
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刷卡刷了12001.5元,選擇了每個月只還最低還款額,那麽,按余額罰息就是還多少就按剩下的本金算利息,例如,還了2001元,就按10000.5算利。
而按全額罰息就則不是,即使這個人還完了12001元,只剩下5毛錢沒還,也要按12001.5為基數繼續計算利息。只還最低還款額利息本來就很高,壹般是按日計息,萬分之五,直至還清為止,也就是說,如果是上面說的這個人壹年才還完,按全額罰息的話,光利息就快要兩千二了,按簡單年利率計算的話,超過18%,這絕對不會是壹筆小的數目,已經堪比高利貸了。
從上面的例子上來看,對於我們廣大卡民來說,余額罰息肯定是不錯的選擇,但是從銀行的角度上來說全額罰息才是高收入的來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征求意見稿》,也預示著銀行的全額罰息政策即將成為歷史。不得不說,這樣的利民政策壹直是卡民們心中所期望的。
不知道各位卡民朋友有沒有想過壹個問題,余額罰息的出現,會不會滋生更多信用呆賬的產生呢?因為預期的余額罰息利息不再是復利滾利,及時有壹小部分的錢短期沒還,利息也是可以接受的,這樣壹來,銀行將會收到更多的呆賬。
可能會有人說,妳這不是明顯的為銀行說話嗎,其實不然,我想表達的重點是“個人 征信 ”問題,呆賬多了,這樣做的後果銀行是有損失,但是從另外壹個角度來說,其實這樣很容易讓持卡者陷入壹個誤區,不在全額罰息,那麽,逾期的利息就可以接受了,因此,很容易忽略了自己的征信問題,在此,我不得不給大家提醒壹下,即使不再全額罰息,但是征信預期政策卻是沒有變動的,希望廣大卡友能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