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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存單質押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存單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相關法律規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存單質押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成立。存單贖回日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將其兌現,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壹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二條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贖回日或者交付日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贖回或者交付貨物,並與出質人約定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贖回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