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是指投資組建合夥企業並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的第壹件事是合夥人。合夥人是法律上比較常見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投資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按照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與他人合作經營企業、業務或參與同壹活動的人,壹起工作的人;
2.與他人壹起從事任何活動的人。兩個或更多的人中的壹個,為了利益而合夥做生意;
3.被認為與這種合夥人相似的人,他們與其他人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如在企業中);
4、由合夥組織共同出資;
5.與他人合作或幫助他人完成任務或為他人服務的人;
6、聯營,作為* * *享受與另壹個人的聯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