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分為:
1、最高人民檢察院;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3、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1、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2、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4、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5、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6、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7、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8、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第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察。
省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室,應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有關部門同意。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三)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四)可以統壹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