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的支付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工會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或者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欠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並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工資水平,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第九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第十條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企業經濟效益以及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工資標準。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經濟增長情況,參考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和本地區、本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逐步提高職工工資。
企業應當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後30日內,制定並實施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工資確定辦法;
(二)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三)工資正常增長的措施;
(四)獎金分配方式;
(五)津貼和補貼的分配辦法;
(六)疾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支付工資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並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的期限和日期;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疾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辦法;
(五)扣除工資;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應當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並向全體職工公布。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和變更。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日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前壹個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員工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員工工資。
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限不滿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性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作期限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受托人代為領取時應當提供有委托人簽名並蓋章的委托書。
企業委托銀行代為支付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及時將工資存入職工賬戶。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制作工資支付表,記錄工資支付對象名稱、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付金額、扣除項目、已支付金額以及員工簽名。
工資發放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備查。
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項目。勞動者有權查詢自己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為查詢者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壹)在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的加班工資。
企業應當在下壹個工資支付日或之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壹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企業實際,在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意見後,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後,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壹項、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中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職工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支付。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按照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計算職工休假工資的工資基數,按照職工上月提供的實際工資扣除當月加班工資後確定。勞動者上壹月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其提供正常勞動當月的加班工資中扣除的實際工資確定。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資。
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列為甲類的傳染病,未列為甲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防治的傳染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或者留驗後,排除為病人。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工作的標準支付隔離觀察或者拘留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壹)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鄉(鎮)、縣(區)級以上政府、政黨、工會、共青團、婦聯召開的會議;
(三)依法出庭作證;
(四)出席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會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六)依法開展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勞動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或者在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企業未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稅費:
(壹)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者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企業代扣的贍養費、扶養費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三十條企業需要賠償職工造成的經濟損失,企業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後的剩余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月工資。
第三十壹條企業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停工、停產、停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停工、停產、停業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的,企業應當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工資支付期的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不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不在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企業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依法清算後的財產應當優先用於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合並或者分立前拖欠職工工資的,應當同時壹次性支付職工工資。
第三十六條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其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第三十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全面采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監督檢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嚴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壹)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
(二)不支付或者違反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四)不支付工資,轉移或者隱匿企業資產的;
(五)其他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相關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署名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條、建立企業工資支付應急保障制度。
為多次拖欠工資的企業設立工資儲備賬戶,企業預留的部分資金將存入專門的銀行賬戶,用於在企業拖欠工資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立工資儲備賬戶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壹條建設單位或者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建築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或者承包企業先行支付勞動者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四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事實清楚,未及時支付工資的,可以部分裁決企業應當先行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勞動者就工資支付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的,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第四十四條企業違反本條例,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隱匿、毀棄企業工資支付表及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制度和落實工資指導線的實施方案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加班工資。
克扣工資是指企業扣除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第五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工資支付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壹條本規定自2006年9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