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作為重要的生活資料,基本上是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的,包括保養和維修。實際上,獲得的租金是夫妻共同經營的壹種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租金壹般被認定為* * *。
房屋租金與夫妻財產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3規定,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解釋從收入中排除了水果和自然增值。
在民法中,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果實是指從事物的自然屬性中獲得的利益,如果樹的果實、雌性動物的幼體、母雞下的蛋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關系而取得的收入,如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銀行存款利息等。
但房屋租金是否為合法的孳息,尤其是在婚姻關系中處理時,仍有爭議。我個人認為不能簡單的把它當做壹個水果來處理。
我們理解,如果壹方婚前擁有的財產,因另壹方婚後疏於管理或因時間、地點等原因無暇打理而由另壹方管理,或雙方共同參與管理(如修繕、保養、租賃、收租等。),那麽原來的租金按照立法應該是雙方的收入。
因為房屋租金不僅由市場供求規律決定,還與房屋本身的管理密切相關。所以租金是壹種特殊的果實,它的獲得往往需要更多的管理或勞動。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管理的,產生的租金收入應歸夫妻雙方所有。
另外,房屋所有人以房屋作為不動產投資於公司、企業的,其收益應當按照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處理。當然,如果能證明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另壹方沒有參與房屋的管理,房屋的租金收入仍應屬於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