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壹個或者多個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申請經營範圍登記。對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不規範的新興行業或具體業務項目,可以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件進行申請。
擴展數據: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必須經過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明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企業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經登記後核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簡稱許可後經營項目)的,許可後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應當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後方可開展。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證件,對預先許可的經營項目進行登記。批準文件、證件未明示預先核準的經營項目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規定辦理登記。
對於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相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件進行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範圍後標註“(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七條
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括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業務特點。對於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第壹個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企業所屬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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