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廂式貨車報廢年限是15年,營運與非營運的報廢年限都是壹樣。
輕型廂式貨車報廢年限是10年,可以延緩報廢。但行駛60萬公裏將強制進行報廢:
1、中國的交通法規已經取消了對小轎車報廢年限的限制,但像非經營性普通私家車壹樣,15年後將要每6個月到車管所進行壹次審車。
2、車輛在車檢的時候不能通過審核,也會被強制報廢。車管所工作人員將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對車輛的排量、車頭燈、發動機、底盤等方面進行檢查。
3、自2013年5月1日起,按照新規定開始實施淘汰舊車報廢,包括取消私家車報廢,最大裏程60萬公裏強制報廢。根據規定,小型和微型非運營乘用車、大型非運營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輛的報廢年限不受限制。
報廢新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
《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幹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壹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壹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車輛報廢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