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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壹戰後成立的國聯職能機構有哪些?

國際聯盟,簡稱國聯,是《凡爾賽條約》簽訂後形成的國際組織。從9月28日1934到2月23日1935為高峰期。國際聯盟曾經有58個成員國。其目的是減少武器數量,平息國際爭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國際合作和貿易。在其存在的26年中,國際聯盟幫助調解了壹些國際爭端並處理了壹些國際問題。但國聯缺乏軍事力量,所以要靠大國援助,尤其是在對某些國家實施制裁的時候。然而,國際聯盟缺乏執行該決議的強制力,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國際制裁也影響其成員(如美國和西方國家),這些成員也實施制裁。聯合國於1945年在二戰廢墟上成立,取代國際聯盟成為當代最大的國家組織,其檔案全部移交給聯合國。

國際聯盟的主要機構是大會、行政院和秘書處。全體會議由所有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每個國家有壹票表決權。行政院由9個國家的代表組成,英、法、美、意、日為常任理事國,其他4個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每年更換壹次。每年九月,大會在日內瓦舉行。

國際聯盟大會

國際聯盟大會由所有成員國組成。國際聯盟所有成員國均有權派出最多三名代表出席大會,每個國家有壹票表決權。除非《公約》另有規定,大會的決議必須壹致通過。大會有權處理“任何屬於聯盟行動範圍內或與世界和平有關的事件。”

行政院

行政院是國際聯盟最重要的機構。它最初由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四個非常任理事國的代表組成。1920年行政院成立時,英、法、意、日為常任理事國,美國沒有批準條約,所以常任席位壹直空缺。德國在1926年成為常任理事國,蘇聯在1934年成為常任理事國。德國和日本退出1933的常任席位,意大利退出1937的常任席位。1939年蘇聯被驅逐。因此,到1939,只有英國和法國仍將是常任理事國。非常任理事國的數目在1922中增加到6個,在1926中增加到9個,在1939中增加到11。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行政院之決議必須壹致通過。棄權和爭議各方的投票不計算在內。行政院的職權還包括驅逐國聯成員國、分配委任統治區、在發生侵略時向成員國提議集體軍事行動、任命秘書長等權力。

秘書處

秘書處是國際聯盟的常設機構。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它由大約400名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由行政院征得國際聯盟大會同意後任命。國際聯盟秘書長有三位:1920-1933,英國詹姆斯·埃裏克·德拉蒙德爵士;1933 —1940約瑟阿文諾爾;1940 —1946塞恩·萊斯特愛爾蘭。

常設國際法院

常設國際法院,也稱為常設國際裁決法院,是國際聯盟系統內的壹個自治機構。其職權為審理各國所提案件,並就行政院或大會所提事項提供咨詢意見。法院設在荷蘭海牙,由11名法官(後增至15名)和4名後備法官組成。法官分別由國聯大會及行政院選舉產生,在兩機關均獲得多數票者當選。

國際聯盟的其他附屬機構包括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衛生組織)、知識合作委員會和難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