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泉州市產業集群合作專項資金擬補助的項目包括龍頭企業合作項目和中小企業合作項目。其中,據悉,龍頭企業合作配套項目申請條件包括:產業龍頭企業與中小企業生產能力具有合作性,合作配套企業必須是非關聯企業,即雙方企業單壹最大股東不是同壹人或單位。對機械裝備、新壹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等行業龍頭企業,2021年采購OEM產品金額5000萬元(含)以上或委托加工費2000萬元(含)以上;2021其他行業代工采購金額6543.8+0億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費4000萬元以上。機械裝備、新壹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龍頭企業2020年已獲得合作專項補助的,2021年新采購品牌產品金額2500萬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費10萬元以上;其他行業龍頭企業2020年須采購品牌產品5000萬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費2000萬元以上。委托產品加工費單獨列示,折算為產品采購金額,以專項審計報告為準。購買金額和委托加工費免稅。
對龍頭企業的協同配套項目,泉州市按不超過2021年度全市新增協同配套產品采購金額的1%給予補貼,最高補貼1萬元。中小企業為龍頭企業的配套加工項目申報條件包括:申報項目的企業為2021年度泉州市工業龍頭企業或其子公司(含位於市外)進行貼牌生產、委托加工或關鍵零部件加工,配套加工總產值和加工費占申報企業年銷售收入的30%以上。協同配套企業必須是非關聯企業,即協同配套雙方企業的單壹最大股東不是同壹個人或單位。2021年企業須實現產值500萬元以上或龍頭企業加工費200萬元以上。加工產值和加工費是指不含稅的產品銷售和加工費,可按上述標準相互折算。龍頭企業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能申報此項目,同壹企業(含分公司)只能與1家公司申報此項目。
此外,對龍頭企業配套加工項目的中小企業,泉州按不超過配套加工產值1%或加工費2.5%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