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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需要對方的什麽信息

"起訴需要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其他的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等不是必須材料。

其中名字和年齡不要求絕對正確,比如被告名字中某壹個字錯誤,但是與被告本名中的字是音近或形近是沒有影響的,年齡也是如此,而聯系方式和住址是通知被告的主要方式,至少有壹個是能夠聯系上被告人的。

如果原告在起訴狀中的被告名字或年齡與被告實際名稱或年齡相差太大,導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者聯系方式與住址存在錯誤,導致無法將應訴通知材料送達,無被告應訴,則視為原告起訴無明確被告,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