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國內法院起訴外國公司,需要提供證明該外國公司存在的證明,包括該外國公司的名稱和地址,同時還需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證明。在國外,外國公司主體資格的存續證明壹般是指其登記文件,在國內稱為營業執照,在國外稱為登記證。但與國內不同,國外的公司登記證壹般沒有地址和法人信息,所以需要提供其他文件,比如董事名單或者年度申報文件。這些文件通常可在當地公司註冊處獲得。公證完成後,還要經過該國公證律師的認證,最後還要送到我國駐該國大使館進行認證。由於法院自身實力有限,加上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的很多業務沒有合同,壹般法院對案件管轄采取推諉態度,導致立案困難。但根據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合同簽訂或者履行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以查封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財產。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起訴外國公司,需要準備外國公司主體證書的公證、認證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