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之間的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只要保密協議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自願合法簽訂,該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違反法律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及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密協議的壹般規定(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未經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業秘密;(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帶出保密區;(3)保密義務人在接受國外訪問或與任何第三方溝通時,不得涉及合同約定的商業秘密;(4)保密期限:法律沒有規定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即保密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進入公共領域。所以,只要不公開,就可以永遠保密。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前,員工不得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五)公司認為應當增加的相應條款。3.三方保密協議範本×××有限公司,壹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註冊地址為(以下簡稱“提供方”),壹家在其管轄範圍內註冊成立的公司,註冊地址為(以下簡稱“接收方”),以下簡稱“雙方”,簡稱“壹方”。鑒於,雙方將為共同利益在“××××”融資項目中進行合作和信息交流。為此,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並根據本協議的條件和規定,對項目合作過程中獲得的對方信息(“保密信息”)進行保密。第1條定義1。機密信息的定義機密信息是指不為公眾所知,並能為其所有者帶來經濟利益的所有信息、數據或技術。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的軟件、程序、發明、工藝、設計、圖紙、專有技術、項目、流程、方法、硬件配置信息、客戶名單、合同、價格、成本、研究報告、預測和估計、聲明、商業計劃、商業秘密以及與研究、開發、生產、產品、服務、客戶和市場相關的商業模式。機密信息包括機密或專有的書面標識和口頭提供,然後是機密或專有的書面標識。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a)在從無保密義務的提供方處獲得之前,接收方已知曉的信息;b)非因任何壹方的過錯而為公眾所知;c)從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處獲得,並且在收購方應該知道的範圍內,第三方沒有非法獲得和披露保密信息;d)提供方已合法披露給無保密義務的第三方,且已被第三方合法披露;e)接收方在不接觸機密信息的情況下獨立開發並獲得的信息;f)由接收方在獲得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發布。2.接收方和提供方“接收方”是指機密信息的接收方。“提供方”指機密信息的來源。第二條保密義務。接收方采取與自己的機密信息相同的措施來確保其安全性。雙方同意,機密信息只能提供或傳授給因其工作而必須並有正當理由需要了解此類機密信息的員工。雙方應將包含機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記錄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任何以電子方式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機密信息都應被視為有效的防禦手段,以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入侵或直接或間接通過網絡的使用。2.雙方相互承認,任何壹方向另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及其中包含的和/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權利是提供方的專有財產,接收方應考慮提供方的利益並妥善保存。3.雙方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雙方在“×××”項目中的融資合作。根據本協議條款提供的機密信息的使用應僅限於這些目的,除非提供方在披露此類機密信息時以書面形式指定了其他目的。披露時規定的使用目的與上述規定的使用目的不壹致的,以披露時規定的使用目的為準。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授權,保密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目的。雙方在此保證,僅在與雙方同意的項目相關的情況下使用從另壹方獲得的保密信息,絕不將保密信息用於與項目無關的目的。4.雙方承諾,將對其本人及其雇員或代表因履行義務而在對方經營場所知悉的所有內部商業信息嚴格保密,絕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本規定尤其適用於所有有關技術、設計、生產、運營或組織事宜的內部信息。5.如果任何壹方打算與第三方簽訂分包合同,因此必須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該方應事先獲得另壹方的書面同意。披露信息的雙方和分包商還應在披露保密信息前簽署壹份與本協議格式相同的保密協議。6.如果接受方與第三方合並、被第三方合並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接受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將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歸還給提供方,或根據提供方的要求銷毀保密信息;但是,如果事先獲得提供方的書面同意,接受方可以繼續使用保密信息。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門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應在可能的情況下立即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以保密作為抗辯或獲得保護措施,並應用適用法律的所有程序保護保密信息,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由提供方承擔。第三條非授權接觸任何保密信息並不意味著授予接收方任何與提供方有關的專利權或版權,也不意味著授予接收方任何與另壹方保密信息有關的權利,但接收方有權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除外。第四條知識產權和保密義務也適用於有關未註冊或專利發明的文件和信息。2.因使用本協議提及的保密信息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應由雙方協商決定。第五條違約及賠償1。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在第壹時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傳播,盡可能消除影響。2.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3.上述違約金金額不影響受害方向違約方主張損害賠償。這種賠償限於受害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第六條保密文件的返還在每個單獨承包的項目終止後,本協議涉及的所有保密信息,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其他特定形式的,以及接收方制作的副本,應立即返還給提供方或銷毀,並同時將相關銷毀證明發送給另壹方。第7條壹般規定1。對本協議任何條款的任何修改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雙方的合法授權代表簽字,否則無效。2.本協議任何部分的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被宣布無效,有關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替代條款,該替代條款應盡可能符合雙方的原意。3.提供方沒有義務保證向接受方披露的保密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也不承擔由披露的信息造成的任何特殊的、意外的、後續的或間接的損害或損失,但其應當知道披露的保密信息會對另壹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除外。4.因接受方使用提供方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的第三方的訴訟、仲裁、查封或沒收、賠償或補償請求或其他索賠給接受方造成的損害和損失,提供方應予以補償或賠償;提供方應補償接收方對第三方的任何合理補償或賠償,除非接收方濫用保密信息。5.雙方承認違反本協議所造成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並承諾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關部門申請保護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不會影響其繼續享有和行使其他權利和賠償權利。6.壹方未能履行本協議的規定或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其他相關權利,不構成該方對未來履行本規定或其他規定以及行使該權利或其他相關權利的放棄。7.任何壹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除非得到另壹方的書面同意。第八條本協議的效力和有效性本協議應自本協議開頭所述日期起生效,並持續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向接收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或者雙方同意終止本協議。但是,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在本協議終止前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義務將不受影響,但仍將有效並具有約束力。第九條適用法律和管轄權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國法律進行解釋。如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應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第十條其他協議以中文和英文書寫,中英文版本各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壹般來說,私人之間的保密協議,只要沒有違法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定,壹般都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五條* *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