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流程:
申請:企業因未按時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被列為經營異常的,應當及時補報當年年度報告,並向發證工商登記機關申請從經營異常名單中除名。申請除名,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並加蓋企業公章:
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書;
2.下載並打印補充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
3、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屏幕打印的年度報告;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委托書。
工商部門核查:工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核查,履行審批手續,作出是否遷出的決定。
壹、對經營例外清單的管轄權
壹般來說,按照“誰登記,誰治理”的原則,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營異常名錄進行管理。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為全國工商系統的領導機關,負責指導全國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同時,考慮到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切實提高行政效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註冊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
二、關於載入業務異常名錄的情況
《管理辦法》嚴格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規定,明確了記錄經營異常名錄的三種情形:
壹是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即企業未能在6月30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是未按照《企業信息披露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即企業未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
三是無法通過註冊地(經營場所)聯系。(第四條)。
法律依據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擴大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營異常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