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就是公司名稱、服務領域、經營產品、發展經歷、經營規模、公司理念、發展目標。
內容拓展:
壹般包括4個要素:
(必須)公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國家相關行政部門的承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國家相關行政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等證件。
股東出資組建公司的目的在於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營利性成為公司的重要要素,並以此區別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國家機關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從事行政管理為目的和主要活動內容的公司不應稱為公司,因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司。
以行為為基礎設立由股東的投資行為設立,股東投資行為開成的權行是股權。股權是壹種獨立的特殊權利,不同於經營權等物權,亦不同於債權。
獨立的公司須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基礎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我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所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