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根據租房合同約定交納房租後,出租人收費並開具擡頭為承租人名稱的租房發票;
2、或者出租人向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出開具申請,由地稅局代為開具;
3、開具發票時需提供租賃合同、業主房產證、業主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4、發票應按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個人房屋租賃發票的優勢:
1. 正規化交易:通過開具發票,租賃雙方的交易行為得到正規化,有助於規避因交易不透明而產生的糾紛;
2. 便於財務管理:對於承租方來說,租賃發票是其財務報銷和賬目管理的重要憑證;
3. 保障權益:發票作為法律認可的證明文件,可以在發生爭議時作為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
4. 促進稅收合規:開具發票有助於個人房屋出租者履行納稅義務,促進稅收合規,避免因逃稅被處罰;
5. 提升信譽:個人出租者通過開具發票,可以提升自己的信譽度,吸引更多租戶。
綜上所述,個人房屋租賃發票的開具方式包括承租人交納房租後由出租人開具或由地稅局代為開具,需提供相關材料,並按規定開具。個人房屋租賃發票的優勢在於正規化交易、便於財務管理、保障權益、促進稅收合規和提升信譽。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