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
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
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
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另據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檢察院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
面答復檢察院。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傷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於這八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就是說,對上述八類案件,如果犯罪輕微,被害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明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的,以自訴方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