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法律平等的觀點長期以來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尤其是在立法中是否應該堅持平等。大多數人認為堅持立法平等違背了法律的階級性。因此,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包含立法平等的含義,而只是法律適用和守法上的平等。鑒於此,筆者認為立法平等是現代法治的精神。要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要堅持立法平等。本文將著重從不同角度對立法平等進行思考。
(1)首先,我們要理解平等的概念。什麽是平等?《牛津法律詞典》規定“人或物處於同壹標準和水平,壹視同仁。”(1)在《法學詞典》中,比較具體的解釋是:“社會主體在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中處於相同的地位,擁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相同的權利。”(2)即人格平等:不分性別、民族、階級、職業、經濟地位等差異,人人社會地位平等;機會平等:每個人都享有發展潛能、創造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平等機會;權利平等:在法律面前擁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什麽是法律平等?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平等是指依法享有船上的權利、特權、豁免和承擔相同的義務。”(3)包括立法平等、法律適用平等和守法平等。更容易理解的是,每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國家法律的特殊權力。適用法律的平等,是指法律的規定應當平等地適用於類似社會主體的類似行為。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不能被區別對待和豁免,除非在立法上有充分的理由享有豁免權。立法平等原則是指同壹範疇的所有人或社會主體都必須被視為平等享有法律權利、平等承擔法律義務的主體。另壹方面,立法中的權利平等是指權利人資格的平等享有,權利平等是社會主體權利和資格的平等。
(二)要談立法平等問題,首要問題是如何處理法律的階級性。立法平等的最大阻力是法律的階級性。要在立法中確認平等原則,我們必須面對的第壹個批評是:“我們在立法中能與敵人或專政對象平等嗎?”(4)法律的階級性被視為堅持立法平等不可逾越的鴻溝。成為壹些反對推動立法平等的學者堅持要看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他們認為在立法中倡導平等違背了法律的階級性,不區分敵我。但在中國這個由於歷史原因非常重視用階級分析法研究問題的國家,階級分析法幾乎成了各種研究的指導思想和方法,我們所提倡的立法平等問題確實與法律的階級性相沖突。這也是很多學者長期不敢研究這個問題,以至於立法平等問題長期沒有突破的壹個極其重要的原因。雖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我國已經深入人心,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但直到現在,立法平等還沒有得到世界的認可,也正因為如此,在當前的各類法學教育中,幾乎每壹本教科書和每壹位講師都會特別強調壹點:“我們這裏所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指守法和適用法律的平等。不包含立法平等的含義。”對此,筆者並不認同。
的確,立法平等與法律的階級性之間存在壹定的沖突,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立法平等與法律的階級性並不是壹對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必然矛盾,因為階級性只存在於階級社會,不存在於任何社會,而法律也不僅僅存在於階級社會。從法的起源我們知道,法不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在沒有階級、沒有階級鬥爭、沒有國家的原始氏族社會,有對所有氏族成員都有約束力的作風和習慣。雖然沒有成文,但也算是法律的最初雛形,我們現在稱之為習慣法。它並沒有失去作為法律的本質:它發揮著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維護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的作用。由此可見,法律最初並不是出於階級鬥爭的需要而誕生的,而是基於社會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而產生的。早在原始社會後期,至少是進入宗法社會以後,就已經有了社會強制性的行為規範,這就是法律。可見,法律最初並不具有任何階級性,法律的階級性明顯晚於法律本身。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後才出現階級分化、階級矛盾和對立,而當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出現時,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和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而頒布的法律就表現出嚴重的階級色彩。可見,立法與法律的階級性是不同步的,至少在時間上是不同步的,所以我們可以認為立法的平等性與法律的階級性並不是天然的矛盾。
即使在階級社會,我們也無法對法律是否是階級給出壹個簡單的“非此即彼”的絕對答案。法律雖然整體上具有階級性,但並不排斥它的某些部分作為獨立部分的非階級性。部分和整體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整體不等於所有部分的總和。某些法律或法規與整個法律體系之間不僅有數量上的差異,而且有質量上的差異。比如我們承認現階段的法律是階級導向的,但是現階段我們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很多部門法和法律規範都不是階級導向的,比如婚姻法、物權法、環保法、交通條例、消防條例等等。我們也要求在這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我們不僅要求人們在守法和適用法律上平等,而且堅持在立法上平等。由此可見,堅持立法平等與法律的階級性並不矛盾,至少在壹些部門法的結論中是如此。
(3)我們在倡導立法平等時,既要正確認識法律的階級性,又要認識到法律也是社會性的。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的產生要早於階級。法律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至少是父系民族時期,階級的產生標誌著奴隸社會的形成。這時,人類進入了階級社會。這時的法律也具有階級性,體現壹定的階級利益,即奴隸國家的法律體現奴隸主的利益,封建社會的法律體現封建地主的意誌利益,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現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雖然體現壹定的階級性,但其階級性是從無到有的,是隨著社會性質的變化而變化的。也就是說,法律的性質從屬於它所生活的社會的性質,從中可以看出,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客觀規律的反映。在階級社會,法律的壹些規範成為階級鬥爭的工具。但是,隨著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發展,階級鬥爭會逐漸消失,所以法律的階級性會繼續縮小和消失,但法律本身不會消失。因為法律不僅是階級導向的,而且是社會的,即它還具有處理公共事務的功能,既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也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具有壹種社會* * *性,滿足了人們對壹種公共權力的需求,成為壹種強有力的社會控制工具,對所有社會成員的行為起到約束作用。由於法律的社會性,法律的階級性可能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而消失,但法律的社會性仍然存在。所以,無論社會如何發展,法律依然會存在,法律本身不會消亡,只是它的社會功能會逐漸擴大。* * *資本主義社會可能比我們今天有更完備的法律來代表社會全體成員的意誌和利益,發揮其調節生產、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既然法律的階級會逐漸消失,法律本身會繼續存在,那麽在這個前提下倡導立法平等會不會有障礙?
(D)我們所追求的法律平等的實質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就是說,在立法中確認公民享有平等權利,就是堅持立法平等。對於壹個國家的公民來說,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職務、社會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因素,在立法上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這裏需要特別註意的是,追求法律人格平等,在立法上享有平等的權利,並不意味著任何人實際上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這裏所說的堅持立法平等,是壹種“自然”的法律原則,而不是“真實”的法律後果。法律應該是什麽?馬克思早就說過:“法律應該是壹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也就是說,法律應該由人民的意誌決定。我們不否認立法,包括社會主義立法,反映的是統治階級(或統治者)的意誌,是指立法的歷史“現實”。我們追求的不是立法的“應然”狀態。我們在追求法律人格平等時,首先要明確和區分法律的“應然”和“實然”,即我們所追求的立法應該是什麽,實際上是什麽。我們知道,追求法律人格平等,堅持立法平等,是現代法律的精神。壹個國家的公民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條款,守法的規律就是,無論他的人身權利還是財產權利,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會隨著國籍、種族、性別、職業、職務、社會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其他因素而受到法律的約束。
對於堅持法律的階級性,反對立法平等的觀點,我們認為堅持立法平等就是不區分敵我,就是堅持人民與階級敵人的平等。我們認為堅持立法平等並不意味著放棄法律懲罰犯罪的功能。這是壹個應該堅持的法律原則。事實上,公民之所以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是因為他們各自的行為在法律適用上導致了不同的後果,有些公民被剝奪了某些權利的行使,是因為。法律上之所以使用“剝奪”壹詞,恰恰是在這裏,也就是說,它本來享有某種權利,只是因為某種行為,才失去了那種權利。它是壹種違反法律的事後制裁,而不是立法中預先確定的權利不平等。而如果壹個守法的公民和壹個違法的罪犯實際上享有同樣的權利,這是違背立法平等原則的。
(5)倡導立法平等,要正確區分立法中的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我們在立法上所說的權利平等,只是強調享有權利的資格平等。從某種意義上說,歷史上任何壹部法律都在立法中包含平等因素,只是其平等主體的範圍不同而已。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立法僅限於奴隸和封建領主的平等。資本主義法律以權利平等的形式普及到每個人,但本質上是不平等的。雖然法律賦予每個人財產權,但只有擁有財產的階級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而無產者只享有權利資格,沒有實現權利的條件,因為他們沒有生產資料的占有。其立法上的權利平等是以經濟關系和財產關系為基礎的,正如馬克思所說:資產階級法律上的平等是在貧富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即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對於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來說,因為剝削制度和階級對立已經消滅,階級差別和城鄉差別依然存在。雖然不同階層和地區的人享有相同的公民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每個公民都能平等地實現權利的行使。社會主義國家即使在立法上堅持平等,在堅持平等的前提下,也存在不平等的因素。堅持立法平等,就是要正確區分立法中的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即使在階級社會,立法中也有堅持平等的成分。即使擺脫了階級性的約束,在堅持立法平等的前提下制定的法律也存在不平等的成分。因此,階級性不是制約立法平等合理性的必要因素。
堅持立法上的平等,就是否認因階級出身和身份不同而在權利和資格上的不同待遇,這是人類從身份到契約的歷史進步。立法上的平等不僅體現了道德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可以激發人們利用同樣的平等機會發揮自己的潛能,推動社會進步。正如卞碧所說:“立法上的平等不是條件上的平等,而是機會上的平等。”
(六)堅持立法平等還必須準確界定和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體。那就是搞清楚“大家”指的是“人”還是“公民”。我們知道,公民是壹個純粹的法律術語,是指具有壹國國籍,能夠享有壹定權利,承擔壹定義務的人,而人民是壹個集體名詞,是相對於敵人的政治術語。顯然,我們這裏所說的法律面前平等的主體應該是指公民。由此可見,立法平等的主體也是指公民而非人民。壹個人即使犯了法律上的罪,也可能成為法律制裁和打擊的對象。不再屬於人民,但他仍然是公民,因為他沒有失去國籍。雖然他被法律剝奪了壹些權利,但法律仍然保證了他其他權利的順利行使。這也是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立法本意。如果仍然堅持以法律的階級性為中心,就應該以階級標準來劃分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範圍。不用說,立法上不可能人人平等,連最低限度的法律適用和守法都不可能平等。所有犯了罪的人都將被排除在合法權利的保護之外,這必然導致更大的階級分化和對立,誇大了法律的政治性,維護社會生產和秩序的法律將成為階級鬥爭的簡單工具。很大程度上抹殺了法律的科學性。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罪犯也是公民。法律是保護公民權利和維護基本社會秩序的基石。如果壹味強調其政治功能和階級性,必然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損失。這個先例在我國也不是沒有先例。因此,我們強調立法平等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權利的實現,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利益,這與現階段我國法律的階級性並不矛盾。
(7)堅持立法平等是當前社會發展和國際形勢變化的要求。我們的政府已向世界承諾加入壹些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例如《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我們必須遵守和執行這些國際公約堅持和追求的平等和不歧視原則。因此,我們必須在立法中承擔這些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堅持立法中的平等原則。目前,中國剛剛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因此我們也必須遵守WTO所奉行的國民待遇、非歧視待遇和透明原則。我國政府已經做出承諾:“平等對待每壹個世貿組織成員。”所有外資個人和團體(包括未在中國投資或註冊的個人和團體)在貿易權利方面將至少享有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取消雙重定價做法和國內產品與出口產品的差別待遇。在沒有價格管制的情況下,為國內制造商和服務行業提供保護。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3年內,除少數例外,所有企業都將有權在關區內進口貨物和進行貿易。“根據這些承諾,中國政府決定對中國現行法律進行重大修改。今後三年,所有違反世貿組織要求和原則的法律都必須廢除和修改。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我們必須盡快制定壹系列與世貿組織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鑒於中國必須履行的相應義務。例如,“在商品和服務中:知識產權等。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定,給予其他成員國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奉行非歧視原則為了更好地履行這些義務,中國現行法律在短期內將面臨壹個廢止、修改和制定的過程,以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在廢除、修改和制定這些法律的過程中,首先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是確保立法平等。如果仍然堅持法律的階級原則,顯然這些法律改革大多是針對全世界資本主義國家的。難道真的沒有必要和資產階級談平等嗎?當然,我們不能這樣理解立法平等。如上所述,我們追求的法律平等是法律人格平等。確保他們在立法中享有平等權利。至於其實際合法權利,則另當別論。可以看出,立法平等已經成為社會發展和國際形勢變化的必要條件。貫徹立法平等原則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也是中國融入世界的必要條件。如果堅持以法律的階級性來阻止立法平等的實現,我們的國家將被時代所淘汰。
(8)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要求立法平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要求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首先要求市場經濟立法必須堅持平等。市場經濟本質上是自由經濟。它不同於自給自足、閉關鎖國的自然經濟,而是壹種發達的商品經濟,自由貿易、對外開放。它也不同於計劃經濟,在計劃經濟中,壹切都由國家計劃壟斷,而是要求自我管理、自由競爭、自負盈虧、意誌自主、信息自由、機會平等。所有這些平等和自由是市場經濟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要從立法的高度保證所有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平等。立法平等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前提和基礎。市場是公平的象征,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壹項基本立法原則。不平等的立法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區分市場主體地位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公平與效率原則,使公平競爭機制失去了作用,必然導致市場混亂,嚴重破壞社會交易安全。同時也容易導致市場的畸形發展,使受法律保護的行業和企業逐漸壟斷和操縱市場,逐步淘汰受法律排斥的行業和企業,從而破壞市場的有序運行。市場本身就是控制整個市場經濟運行的無形之手,法律是維護社會生產和社會秩序的工具。需要做的是通過立法確保參與市場競爭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平等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幹預市場的運行。對市場經濟的權利和自由的保護主要是平等、獨立的權利以及競爭和獨立發展的平等機會。沒有這種保護,市場經濟就無法順利發展,而這種法律保護本身就來自於立法的平等。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堅持立法平等。立法平等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結論:
正如江平教授所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本質不僅指執法,也指立法。(5)立法是“源”,執法、守法、適法是“流”。要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從“源頭”入手,首先在立法階段就要堅持平等,這是現代法治精神的體現。
參考資料:
(1)、(2)、(3)郭道暉《法律時代的呼喚》法律出版社。
④⑤郭道暉著《法律爭論錄》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