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章程第二節 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章程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批準後,中外投資者應對合資經營項目作進壹步可行性研究,具體落實有關資金、場地、設備、原材料、銷售、勞動工資、外匯平衡以及基礎設施配套等事項,並取得有關部門的簽署意見。第十條 中外投資者***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簽訂合同、章程後,由中方投資者報主管局或區、縣人民政府簽署意見,轉報市對外經貿委審批。市對外經貿委應在接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或不批準。
第三節 申請頒發批準證書第三節 申請頒發批準證書第十壹條 中外投資者申請頒發批準證書,可由中方投資者提出申請報告,報市對外經貿委審核。申請報告應附下列文件:
(壹)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證明;
(二)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章程(包括授權書);
(四)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名單。第十二條 市對外經貿委應在接到申請報告之日起十天內頒發批準證書。第三章 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第十三條 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申請和審批,參照本條例第二章有關條款辦理。第四章 設立外資企業第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委托市對外經貿委批準的對外咨詢、代理機構辦理申請和報批等事項。第十五條 項目建議書由市對外經貿委初審後,轉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壹條的要求,向市對外經貿委遞交有關文件,由市對外經貿委轉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批準證書。第五章 附則第十七條 中外投資者領取批準證書後,憑批準證書在三十天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第十八條 合同、章程凡有外文文本的,應同時報送。審批以中文文本為準。第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具體要求及格式,由市對外經貿委規定。第二十條 本規定亦適用於華僑和香港、澳門的投資者。第二十壹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由市對外經貿委進行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經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壹九八六年八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