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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集體自衛權?為何安倍要解禁集體自衛權

集體自衛權解禁後,即使自身未受到攻擊,日本也可以為阻止關系密切的國家受攻擊而行使武力。

所謂集體自衛權,即與本國關系密切的國家遭受其他國家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幹預和阻止的權利。即壹個聯盟所有成員在其中壹個成員遭受攻擊時進行相互武裝援助。

根據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主權國家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這壹條款成為美國和前蘇聯分別組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華沙條約組織的法律基礎。

因為日本是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國家之壹,戰後,日本於1946年制定了後來被稱為“和平憲法”的新《日本國憲法》。依據其第九條“放棄戰爭,不設軍隊”的規定,放棄了集體自衛權,只允許行使個別自衛權,即在本國受到攻擊時行使武力。

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是二戰後日本在“和平憲法”原則指導下,根據國內外形勢做出的重大政策選擇,也是半個多世紀以來構成其“專守防衛”基本國策的壹個具體要素。

冷戰結束後,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在日本政治大國化路線和國際形勢變化的推動下,日本某些人士急切推動安全防衛領域的調整和變革,開始加速要求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政治行動和發揮對外軍事作用的步伐,引發國際社會的高度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