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的時候,是不可以越級起訴的,關於這壹規定,在我國的法律中是做有了明確的規定的。因為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於壹些案件的審理,都有著不同的級別的管轄區域。也就是說,不同的案件都會有不同的地方進行審理,在整個法律的層面上,法律工作者他們有自己的層面,相當於在社會中的各司其職。對於不同的案件,都會有不同的級別進行管轄,這在我國的法律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
關於這壹管理規定是關於對管轄這方面的論述的,我們看法律中有這樣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管轄中說道,在第壹節級別管轄中,第十七條相關的法律依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這是關於對民事案件的壹個有關級別管轄的壹個法律依據。因此我們可以明確,在打官司的時候,是不可以進行越級上訴的。
那麽在我們現在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普及,因為我們壹直在提倡法律社會。那麽在生活中我們遇到的壹些事情,如果需要起訴,該怎麽去歸類呢?對於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訴訟類型。對於壹般的婚姻家庭糾紛,我這是關於其他的壹些與其他的組織或者與其他的公民產生了利益沖突或者與他人發生了壹些財產沖突,這些壹般都歸為民事訴訟。關於對行政機關有關的壹些案件,比如說對於許可證以及壹些營業執照的處理,或者是有認為壹些行政機關侵害到了他人的壹個人身權利的時候,這種案件可以歸為行政訴訟。
從上面來看,我們應該遵法守法,並且要學會用法,不當壹個法盲,也要確保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