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的主要目的是簡化以前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加有效和經濟,並使專利系統的使用者和對該系統擁有管理權的專利局受益。
在引入PCT制度之前,幾個國家保護發明的唯壹方法是分別向每個國家提交申請;由於這些申請必須分別處理,每個國家的申請和審查必須重復進行。為了實現其應有的目的,PCT建議:
-建立國際制度,使在專利局(受理局)以壹種語言提交的專利申請(國際申請)在其申請中的每壹個PCT成員國(由申請人指定)都有效;
-專利局,即受理局,可以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
-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說明相關的現有技術(已公布的與過去發明相關的專利文件),在決定發明是否可專利時可以參考;檢索報告應先交付給申請人,然後公布;
——對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進行統壹的國際公告,並發送到指定局。
-為專利局提供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選擇,以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並向申請人提供壹份報告,其中包含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符合可專利性的國際標準的觀點。
它通常被稱為PCT程序的“國際階段”,“國家階段”是指專利授予程序的最後壹部分。是國際申請中指定的國家的國家局或者履行國家局職能的機構,統稱為指定局。第壹章規定了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和國際公布;第二章規定了國際初步審查。(在PCT術語“國家”局中,“國家”階段,或“國家”費也指地區專利局的有關手續)。
在大多數國家,專利局壹直在努力解決如何更好地分配資源,使專利系統在現有的人力資源範圍內獲得最大的回報。在壹個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到壹定程度的國家,國家局面臨的是專利申請量的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國是PCT的成員,PCT制度可以幫助它更好地處理工作量的增加。根據PCT制度,當國際申請到達國家局時,它已經由受理局進行了正式審查,並由國際檢索單位進行。此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已經進行了可能的審查。這樣,有利於國家專利局利用現有資源(包括人力資源)處理更多的專利申請,因為它在國際階段經過了統壹的程序,從而簡化了國家階段的處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進和加速工業和其他相關部門使用與發明有關的技術信息,並幫助發展中國家獲得這些技術。
以上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