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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竭原則的歷史發展

權利用盡

權利用盡原則並不是隨著知識產權法的出現而產生的。它是隨著知識產權法的發展和完善以及社會價值觀的變化而產生的。現代知識產權法始於19世紀初,發展到19世紀末,已經相當成熟。無論是國內立法還是國際公約,都營造了非常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與此同時,權利思想也由早期的權利本位思想轉變而來,並隨著時代的進步和法律思想的演變,在19年末和20世紀初轉變為具有社會義務的社會本位權利觀念。反對各國原有的知識產權立法,字裏行間,都體現了自然法學派崇尚權利和個人自由的價值觀。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除了功利主義和公平分配,還有壹種價值就是自由。比如黑格爾強調自我表現,認為人通過作品把自然改造成人類存在的表現,並通過這種改造使自然界變得完美。因此,為了鼓勵自我表達,國家需要承認創始人對其發明和創造的所有權。那個時候,知識產權是絕對的、排他的。它被賦予了與所有權相同的意義,除了規定的時效和自然地理保護限制。知識產權是不可撤銷的自然權利,不受人類法律的約束。權利的來源是權利人的創造,而不是君權神授的結果。個人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主體資格。知識產權作為創作者的人身權,是不能與他人共享的。從這幾點可以看出,新興的資產階級把知識產權視為神聖的、排他的、絕對的新權利,所以沒有權利用盡也就不足為奇了。當社會進入20世紀,社會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經濟領域,凱恩斯理論出現了,強調政府對經濟的幹預。在社會革命領域,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思潮也風起雲湧;法律上的變化表現在《德國民法典》的制定,以社會本位的立法指導思想取代了《法國民法典》的個人本位的立法指導思想。此時,籠罩在知識產權頭上的自然法光環逐漸暗淡,權利人、政府和使用者之間的平衡變得越來越重要。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首先是發展和傳播技術和知識;保護創作者的利益是第二位的,權利人的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知識產權越來越被認為是壹個功利的概念,其功能是激發人類的創造力,其目的是促進、了解和利用知識造福人類。創作者的權利成為合法的、有限的專有權。創造性活動是發明者和作者權利的來源,而法律成為權利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權利用盡作為對權利的限制是有哲學基礎的,它的出現只是時間問題。基於這兩點,在進壹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進壹步完善了對知識產權的限制,以維護公眾的利益。作為對權利人的壹種限制,權利用盡原則應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