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可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申請移除經營異常名錄。具體操作方法見首頁用戶幫助第六條“刪除業務異常列表”。
2.企業可到註冊地(經營場所)所在地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支機構受理線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申請(市市場監管局受理窗口只受理海南未來產業園內企業和桂林遠洋轄區內企業的申請)。所需材料與網上申請壹致,可以按照以上步驟查看備考或電話咨詢。
包括在商業異常列表中
1,未依法公示年度報告;
2.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註冊住所或經營場所聯系不上的;
5.應當終止名稱的企業在接到登記機關的決定後,逾期未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
法律依據: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在責令期限內未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