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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設計規範2012

《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系到廣大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為進壹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城鎮住宅建設健康發展,落實好國家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貫徹高度重視民生與住房保障問題的精神,住建部組織了《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的修編工作,近日予以發布公告。編號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現將強制性條文摘錄如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竈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 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 m。

5.6.2 陽臺欄桿設計應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5.6.3 住宅的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 以上的不應低於1.10m。

5.8.1 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用部分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小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註: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制。窗臺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達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於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於0.11m。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壹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壹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壹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 m2,或任壹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 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壹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00m。

註:樓梯梯段凈寬系指墻面裝飾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 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 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凈寬大於0.11m 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 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6.4.7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

6.5.1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不應低於1.10m。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5.3 住宅的公***出入口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的下部時,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臺;

3. 候梯廳;

4. 公***走道

6.6.2 建築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臺階時,應同時設有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壹側的墻面,應留有不小於0.5m的墻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0.15m,並應以斜坡過渡。

6.6.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1.50m。

6.6.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20m。

6.7.1 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6.9.1 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采光井應采取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築內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甲、乙類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並不應布置產生噪聲、振動和汙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6.10.4 住戶的公***出入口與附建公***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壹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3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天然采光。

7.1.5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7。

7.2.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7.3.1 住宅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晝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2. 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37dB;

3. 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7.3.2 分戶墻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分隔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墻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於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於51 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墻、外窗應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墻的內表面在室內溫度、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表7.5.3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限值

汙染物名稱 活度、濃度限值

氡 ≤200(Bq/m3)

遊離甲醛 ≤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8.1.1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采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 每套住宅應在下列系統設置如下計量裝置: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的水表;

2. 設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調)系統時的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的燃氣表;

4. 供電系統的電能表。

8.1.7 下列設施不應布置在住宅套內,應設在***用空間內:

1. 公***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幹線(管)等,布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的管道閥門、電氣設備和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8.1.1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采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 每套住宅應在下列系統設置如下計量裝置: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的水表;

2. 設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調)系統時的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的燃氣表;

4. 供電系統的電能表。

8.1.7 下列設施不應布置在住宅套內,應設在***用空間內:

1. 公***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幹線(管)等,布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的管道閥門、電氣設備和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8.2.1 住宅各類生活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

8.2.2 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8.2.6 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8.2.10 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和無水封的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存水彎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應小於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於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汙水泵排出。

8.3.2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者建築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內采暖主體熱源。

8.3.3 住宅采暖系統應采用不高於95℃的熱水作為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內散熱設備等因素確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設計,應進行每壹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8.3.6 設置采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采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3.6的規定。

表8.3.6室內采暖計算溫度

用房 溫度 ( ℃ )

臥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 18

廚房 15

設采暖的樓梯間和走廊 14

8.3.12 設計采用戶式燃氣采暖熱水爐作為采暖熱源時,其熱效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中節能等級的規定值。

8.4.1 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於0.2MPa。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入口壓力應在0.75~1.5倍燃具額定範圍內。

8.4.3 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2. 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 戶內燃氣竈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

4. 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8.4.4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采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臺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竈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並接入同壹管道。

8.5.3 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設置條件。

8.7.3 每套住宅應設置戶配電箱,其電源總開關裝置應采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7.4 住宅套內安裝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用部位應設人工照明,應采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光源、燈具及附件)和節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采用節能自熄開關時,必須采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8.7.9 當發生火警時,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能集中解除或能從內部徒手開啟出口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