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中,如果財產保全賬戶的金額當時不足,法院可以繼續凍結被執行人的其他賬戶或者執行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人的財產,不得對案外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於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壹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爭議財產的價格。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範圍內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實現申請人的權益,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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