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別人的歌1分鐘也要花錢。
2018年2月4日,被網友稱為“鬥魚少女”的主播提莫風在鬥魚公司運營的宇都平臺直播時,播放歌曲《為心所愛》,時長約為1分10秒(歌曲總時長為3分28秒)。隨後,音集協起訴鬥魚公司,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版權使用費及合理費用,理由是歌曲《為心所愛》的詞曲作者Juck Zhang已與音集協簽訂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已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對此,鬥魚公司認為,其作為平臺不構成音樂著作權侵權,觀眾主播打賞的商業行為是出於個人對主播的喜愛而非打賞歌曲,並未對著作權人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
2018 12.27,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壹審判決,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費用3200元,駁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其他訴訟請求。鬥魚公司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65438+2009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播翻唱他人歌曲是否屬於侵犯音樂著作權?
?所謂“翻唱”,通常是指翻唱他人已經發表並演唱過的歌曲,在不改變原作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翻印他人作品屬於法律許可的範圍,不需要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需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律許可的報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無法找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但長期以來,主播和直播平臺在使用音樂、遊戲等版權產品時,從未向版權人支付費用。
在上述鬥魚公司被訴音樂著作權侵權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鬥魚公司與主播分享觀眾打賞所得,對結果產生的法律後果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宇都平臺對直播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註意和審核義務,不應因註冊用戶數量龐大、直播監管難度大而放棄審核和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發生,不承擔與其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
早在2003年6月9日,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MTV“世紀官司”第壹案,國內外50多家唱片公司委托北京兩家律師事務所,向全國654.38+10萬多家KTV、卡拉ok經營者發送律師函。KTV行業壹直是音樂版權的“重災區”。鬥魚公司終審侵權的這起案件,是否會成為近年來迅速蓬勃發展的直播行業規範音樂、遊戲等版權使用的開端,成為業內關註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