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對被侵犯的商業秘密進行司法救濟時,壹般是分別參照合同法、侵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規定來追究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1)侵犯商業秘密視為違約。合同當事人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侵犯商業秘密被視為民事侵權。商業秘密被他人非法獲取、披露或者使用的,權利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民事救濟方式壹般是向法院申請禁令,分為臨時禁令和長期禁令。臨時禁令壹般在訴訟中發出,長期禁令壹般在案件審結、判決時發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壹般為刑事責任。
二、公司商業秘密的特征
與其他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等)相比。),商業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1,非宣傳
第壹,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而其他知識產權是公開的,甚至有專利權也要相當程度公開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業秘密是壹種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絕對的、排他的。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同內容的商業秘密的,與第壹人具有同等地位。商業秘密的所有人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開發和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或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和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或轉讓該信息。
3.相關利益
第三,可以讓運營商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者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術語保護
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不是法定的,要看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對這個秘密的披露。壹項技術秘密可能因為權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持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的保護期。
三、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的法律依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及其商業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