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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示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內容。

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同級政府行政部門、監察機關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

省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本系統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適用壹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主動在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得在網上公開:

(a)被處罰者是未成年人;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省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第六條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的,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的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匯總信息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的文號、案件名稱、被處罰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實施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等。第七條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時,應當隱藏下列內容:

(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刪除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並作出說明。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發現網上公布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已經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糾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第十條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布滿五年的,應當從互聯網上刪除。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網是本級行政執法機關在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的統壹平臺,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欄,提供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查詢服務。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除通過政務服務網公開外,還可以按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行政執法機關網站或者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專業公示系統上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采取措施,建設和整合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和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提高信息傳遞和行政處罰結果公開的效率。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職責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