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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壹般原則及其適用

法律分析:《民法通則》不僅規定了民法的壹些基本制度和壹般規則,還規定了合同、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知識產權、民事責任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適用等具體內容。《民法通則》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制度和壹般規則,並對其進行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等財產權利和民事責任的具體內容,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進壹步協調和系統整合。因為民法通則實施後不會廢止,在此之前,民法通則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新規定優於舊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