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