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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投資法律概況

泰國壹直以來都是外商投資的熱土,越來越多的外國企業在泰國投資設廠,產品生產後再返銷本國或國外。泰國優越的地理位置、穩定的社會環境以及政府壹直以來對商業發展的重視,使其成為亞洲重要的引資國家之壹。

本文將從泰國的整體外商投資法律環境以及泰國的

金融、環境、知識產權、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土地、進出口管理

等具體法律規定等方面,為讀者詳解去泰國投資建廠需要註意的法律法規以及風險要點。

壹、外商投資法律環境分析

(1)外商投資法律體系

《外商企業經營法》和《工廠法》是泰國重要的外商投資相關的法律。《工廠法》於2019年進行了重新修訂。此外,泰國還有壹些與外資相關的其他法律,如:《外國人就業法》《商標法》《專利法》《版權法》《商業登記法》《稅法典》《外匯管理法》《收入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同構成了泰國外商投資的法律制度體系。

(2)外商投資政策

泰國是亞洲第壹個制定《投資促進法》以吸引投資者投資的國家。為吸引海外投資,泰國政府制訂了壹系列稅收和優惠措施,鼓勵各府經濟的發展。在《投資促進法》下,優惠政策包括

稅收激勵

非稅激勵

稅收激勵由壹些福利組成,包括機械、原材料或進口材料的進口關稅減免,1-8年內免除企業所得稅,交通運輸費、電費和稅費應稅收入的雙倍扣減等。在免稅期間,免稅利潤的分紅也是免稅的,商譽費、著作權費用以及其他鼓勵行為獲得的權利同樣免稅。

非稅激勵包括由促進投資委員會授予的壹些鼓勵措施。《外國企業法》下的投資者要對所從事的業務享有100%的所有權,且此等業務須明確於《外國企業法》附錄2和附錄3,並滿足相應條件。此類投資者免於申請《外企營業執照》,但仍需通知商務部並申請證明。但是這只是壹種行政上的程序,而不是申請許可。

其他非稅激勵包括允許、鼓勵企業駐外職員中的外國人擁有土地和簽證、工作證的優惠等。

(3)外商投資限制

《外籍人經商法》對

半數以上資本或股份由外籍人持有的公司

經營做了特別規定,以下三種行業

限制

外籍

人士自由從事

:

1)由於特殊原因不對外籍人士開放的行業,如報業、畜牧業、泰國草藥的提煉等;

2)經商業部長根據內閣的決定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才可以從事的行業,如國內陸運、國內空運、古董或藝術品交易、_礦業等;

3)經商業註冊廳長根據外籍人經商營業委員會決定批準後可以從事的行業,如會計服務、法律服務行業、廣告業等。

其中,如果外籍法人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可以從事第二類

中規定的行業:

1)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規定的非外國法人所持股份不少於外國法人公司資本的40%(除非有正當理由,商業部長根據內閣的決議可以放寬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於25%);

2)泰籍人所占的董事職位不少於2/5。

如果外籍人屬於《投資促進法》《工業區管理局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受鼓勵的投資者,則可以從事第二、三類中規定的行業。

對屬於本法所規定的需得到允許的行業,外籍法人在泰國開始商業經營的最低投資額不得少於300萬泰銖。其他行業最低不少於200萬泰銖。

二、泰國投資具體法律規定

泰國外商投資相關的具體法律法規包括

金融法、環境法、知識產權法、外匯管理法、勞動法、土地法、進出口法

等。下面我們壹壹為大家介紹。

(1)金融法

泰國金融業由

財政部

泰國銀行

控制和管理。財政部負責制定財政政策、監管國家金融,包括稅收方案發轉、貨幣印發、監管銀行業、管理國家企業和政府壟斷以及控制外匯儲備。泰國銀行相當於泰國的央行,負責執行財政部制定的方案,包括發行票據、對政府貨幣政策提供意見、監管金融機構、保持貨幣穩定等。總體而言,泰國銀行被視為壹個獨立的機構。

雖然泰國法律沒有明文要求外國投資者必須在泰國擁有銀行賬戶,但根據泰國各銀行慣例,

所有外匯流入應當轉換為泰銖或存入泰國授權銀行的外匯賬戶

。泰國授權銀行的非居民賬戶的設立沒有存取資金的數額限制。個人和企業居民賬戶的設立按照銀行業普遍接受的實踐和程序。舉例而言,個人可能被要求提供有效工作許可證或其大使館簽發的證明其在泰國居住的證據;企業可能被要求出示商務部的企業登記和稅務部的稅收登記。

(2)環境法

泰國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由多部法律組成,包括《增強和保護環境質量法》《工廠法》《能源法》《危險物質法》《公***健康法》以及《國家清潔與整潔法》等。相關機構和主體需要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實施環保活動。

泰國政府對於環境保護的態度是適當監管和引導。政府要求投資者對環境影響進行研究、禁止砍伐、鼓勵環保服務和報告、臨時檢舉等。

(3)知識產權法

泰國是壹個大陸法國家,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基於成文法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業秘密法》《地理標誌保護法》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護法》等法律。

泰國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國之壹,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約束。同時,泰國是《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及《專利合作條約》的成員國,需履行其作為締約國的義務。

(4)外匯管理法

依據《外匯管理法》以及相關的第13號法令,涉及外匯的所有事宜均由泰國銀行來規定。自1990年5月,泰國放寬外匯管制,大部分泰銖或其他外幣的交易不受任何限制,但仍有少數交易需要得到泰國銀行的批準。

對於非本國居民,過境個人通常不受攜帶外匯和可流通票據的限制,可以將攜帶進入的外匯不受限地全部帶出;對於投資者,攜帶進入泰國的外匯如投資基金、離岸貸款等沒有限制,但必須在

收到或

進入泰國的7天之內賣給指定銀行,或將其兌換為泰銖,或存入授權銀行的外匯賬戶中。外資企業在稅務清算之後,投資基金、分紅和利潤,以及貸款的償還和支付利息,均可以自由匯出。

(5)土地法

對於房產租賃,若外商在泰國的房地產租期不超過三年,則租約雙方可自行簽訂租賃契約;若超過三年,則需到土地廳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但到期時可辦理續租手續。根據《工商業不動產租賃法》的規定,若投資者提供書面材料並在土地廳登記備案,則不動產租賃期可超過30年,但不得超過50年,但可在50年屆滿時再辦理50年的續約手續。

泰國法人有權購買土地和建築物,壹般是禁止外國人在泰國擁有土地的。但是,如果外商從事的屬於投資促進委員會鼓勵的行業,且經營的行業對泰國有益並且投入資金在泰國至少保留3年,則外國投資者被允許購買土地。

(6)進出口法

泰國對於特定貨物種類實行出口限制,限制種類分為嚴格禁止、許可證、規範控制、特別費用,以達到質量管控的目的。限制種類通常包括本土農產品、文化和民族項目、本土珍稀動植物、瀕危野生動物、水果和海鮮等。

此類限制通常是為了在所有剩余貨物出口前,首先滿足本國市場。

(7)勞動法

泰國當地對於外國員工的雇用收到《外國雇用法》和《外國企業法》調整。這兩部法律在泰國勞動用工方面設定了壹定優惠政策。總

來說,用人單位每雇傭壹個外國員工,就應當雇傭四個泰國員工。外國私企的員工無壹例外需要取得工作許可證,由勞動部授予。

對於是否授予工作許可證,勞動部會考慮以下因素:工作是否可以由泰國員工完成、外國人是否滿足工作要求、工作是否符合國家經濟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