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編制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3)農民應當占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80%以上。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有壹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由公司章程確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6、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全體發起人參加的大會。創始人是在社團成立時自願成為社團成員的人。
擴展數據:
1.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成員以農民為主;
(二)為會員服務,謀求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
(3)自願加入俱樂部,自由退出俱樂部;
(4)成員地位平等,管理民主;
(5)盈余主要按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量(金額)比例返還。
2.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1),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成員的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貼、他人捐贈等依法取得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3.第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4.第七條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1),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5.第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農村合作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