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商標法於199110年10月28日頒布,並於1992年2月28日生效。2000年修訂,2000年6月30日生效。商標權的取得以使用和註冊相結合的原則為基礎;受理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聯名商標、顏色商標的註冊申請。泰國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作為商品和服務商標的分類標準。泰國是WTO成員,並於1989加入WIPO,但尚未加入《巴黎公約》和《馬德裏協定》。
根據泰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商標審查員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先前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先前註冊的相同或者不同類別的商標近似,足以引起公眾對產品來源的混淆或者誤解,則該商標不予註冊。
二、泰國的商標審查
商標申請將按照泰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和泰國官方商標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
在商標申請的正式審查中,商標審查員有以下權力:向商標申請人發出調查函並要求申請人如實答復,要求申請人作出相應的口頭陳述或書面陳述,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商標申請審查有關的文件;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外文文件的泰文譯本;可以邀請任何人就與商標申請有關的事實作證,或者提供相應的說明或者建議。
商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商標審查員要求的,視為放棄其商標申請。
商標審查員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90日內要求申請人對商標申請作出相應修改,或者申請註冊的商標基本要素不能註冊,也可以直接駁回商標申請。
商標審查人員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以整體註冊,但該商標含有所使用商品通用名稱的壹部分,或者該部分不能為申請人專有,或者該部分不顯著的,商標審查人員可以在收到通知後90天內要求商標申請人放棄該部分的專用權或者予以刪除。發出上述通知時,商標審查員應當在通知中說明理由。
泰國商標註冊費:壹個類別壹個價格。
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訪問時間:4周內
報名時間:15-24個月
申請材料:
1)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和地址。
2)貨物或服務的類別和具體項目
3)商標圖案
4)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授權委托書(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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