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壹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三章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大氣汙染防治措施
第壹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汙染防治
第二節工業汙染防治
第三節機動車船等汙染防治
第四節揚塵汙染防治
第五節農業和其他汙染防治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重汙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防治大氣汙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汙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汙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汙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汙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汙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
第八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
第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第十條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並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二條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三條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以及鍋爐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
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汙染物控制要求,並與國家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相互銜接,同步實施。
前款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第十四條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大氣汙染防治法》是新環保法通過後修改的第壹部單項法。主要是考慮目前大氣環境汙染的嚴峻形勢,根據中央提出的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做了壹些修改。[1]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壹次修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防治大氣汙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汙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汙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