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措施;
三、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其中國際旅行社不少於150萬的註冊資金,經營入境的要有60萬的質量保證金,出境的要100萬的質量保證金;國內的旅行社要30萬的註冊資金,並交納10萬的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的經營範圍:
1、組織國內旅遊活動;
2、組織入境旅遊活動;
3、組織出境旅遊活動;
4、銷售航空、鐵路等交通工具的客票;
5、代訂酒店住宿;
6、提供旅遊咨詢服務;
7、開展旅遊商品的銷售以及其他與旅遊相關的服務項目。
綜上所述,開辦旅行社需要具備固定的營業場所、必要的營業措施以及經過培訓並持有相關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此外,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也是必要條件,其中國際旅行社的註冊資金不少於150萬,入境旅行社需要60萬的質量保證金,出境旅行社需要100萬的質量保證金,而國內旅行社需要30萬的註冊資金和10萬的質量保證金。
法律依據:
《旅遊法》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