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旅遊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工商、文化、建設、交通、港務、商務、園林、城市管理、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水務、公安、安監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本條例規定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的事項,被會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二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區域歷史文化傳統、民俗以及資源特點發展旅遊產業;建立和完善旅遊業發展促進機制,統籌旅遊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促進旅遊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培育多元化的旅遊市場主體,鼓勵多種經濟成分參與。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為旅遊區(點)規劃和配套建設交通、環境保護、衛生、供水供電、通訊、安全保障以及自然環境、文化遺產保護等設施。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城市公***交通線路及站點布局規劃時,應當兼顧城市旅遊觀光點客流量的需要,征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碼頭、商業步行街(區)、旅遊區(點)等客流量大的區域,應當設置方便旅遊者的站點、設施。
旅遊觀光公***交通線路,應當符合旅遊規劃的要求,其站點的設置應當遵循方便旅遊者的原則。第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旅遊者在本市交通繁忙擁擠地段的景點、商業步行街、會展中心、旅遊飯店等地進行旅遊活動的交通安全,並為大型旅遊車輛停靠和旅遊者上下車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條 旅遊交通標識及主要旅遊區(點)交通導向指示牌,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設置方案,納入城市道路標識建設系統,統壹規劃,統壹設置。第十條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市範圍內具有較深厚歷史背景和文化內涵的街區、建(構)築物設置統壹的說明標牌,介紹有關歷史文化內容。說明標牌的設置應當適應旅遊觀光的需要。第十壹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旅遊服務業的發展狀況和趨勢,組織編制旅遊服務人才發展專項規劃,經市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本市旅遊資源的優勢、特點,制定並組織實施國際、國內旅遊形象宣傳計劃;組織和協調重大旅遊宣傳推廣活動。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旅遊市場開發的需要建立境內外旅遊宣傳網點。
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的旅遊宣傳推廣活動。第十三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旅遊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旅遊電子商務的發展。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遊客流量較大的地區設立公益性旅遊咨詢服務機構和固定的自助交互式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第十四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統計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旅遊統計調查和分析預測,並加強區域間旅遊信息互通。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旅遊經營者信用信息通報制度。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旅遊經營者受行政處罰及有效投訴等相關信用信息。第十六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旅遊信息發布制度。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主要法定節日以及重大旅遊活動舉行期間,向社會公開發布本市旅遊交通以及主要旅遊區的旅遊接待情況等信息。
本市旅遊區域發生事故或者出現危險,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旅遊經營者發布相關的警示信息。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發布警示信息。第十七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遊緊急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督促、指導旅遊經營者制定旅遊緊急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旅遊緊急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啟動旅遊緊急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組織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