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下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準,並報國家計委和司法部備案。(壹)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80元;(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500元;(三)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400元;(四)辦理證據保全1、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200元;2、聲像資料、電腦軟件保全,每件收費800元;3、對物的保全(1)、不動嚴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2)、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400元;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五)制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三、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壹)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二)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1、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0元;2、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每件收費80元;如:文書的副本、節本、譯本、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及法律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等。
法律依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 應由申請人支付的鑒定費、評估費、差旅費、調查采費等,應由申請人支付。采取實報實銷或定額包幹的方式,具體方式由公證處與申請人協商並簽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