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協定,或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執法機關提供數據的請求。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國內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執法機關提供存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政務數據的安全性和開放性
第三十七條?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府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增強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為履行法定職責收集和使用數據;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等資料,應當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府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委托他人建設和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和處理政府數據的,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並監督受托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托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保留、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府數據。
第四十壹條?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國家制定政府數據開放目錄工程,建設統壹規範、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府數據開放平臺,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而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時,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約談有關組織和個人,要求有關組織和個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系統,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