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中國都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的成員國。根據對等原則,中國企業或個人在日本享受國民待遇。但由於日本的商標制度與中國的不同,這裏所說的國民待遇只是相當於日本企業或個人在日本所享受的待遇,而不是像在中國壹樣享受同等的保護。因此,了解中國與中國商標制度的差異,有利於日本企業更好地在日本維權。
申請註冊商標應以“使用”為前提
在日本,商標的註冊必須以使用為基礎。雖然提出申請時不壹定要有實際使用業績,但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必須有在所有指定類別的商品(服務)上使用的意圖或計劃。註冊商標不應僅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為盈利目的,而應以申請人自己在業務中使用為目的。因此,如果審查員對此有疑問(如個人申請的商標類別為綜合商品零售服務),可以出具駁回通知書(即審查意見通知書)。
拒絕的原因可以通過提交壹份聲明或商業計劃來解決,聲明在指定領域保留使用申請商標。但註冊後超過三年未在指定商品(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可以通過取消試用不使用的方式撤銷該註冊商標。而且,如果明知提供的文件是虛假的宣誓書或商業計劃書,申請人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300萬日元以下罰金、企業6543.8億日元以下罰金。處罰的嚴厲也是日本商標制度的特點之壹。
判斷近似商標的標準
商標的近似性要通過外觀、地址(發音)和含義的比較來判斷。只要其中壹個的近似程度可能會讓觀眾產生混淆,就認為兩者是相似的。在日本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稱呼的近似。日語沒有四聲的變調,所以無法區分兩種不同聲調的稱謂。而且漢語中很多可以區分的讀音,比如“安”和“昂”,都被認為是同壹個讀音。另外,在日語中無法區分漢語拼音中的“m”和“n”和“ng”,“s”和“sh”,“l”和“r”。此外,對於含有漢字的商標申請,中文
發音完全不同的漢字在日語中發音相同,導致地址相同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中文發音完全不同的兩個詞,全聚德和禪宗習得,日文發音相同。此外,同壹漢字在漢語和日語中的含義不同,也會導致判斷結果類似的差異。例如,“新聞”在日語中是“報紙”的意思,而不是實際事件。因為商標是否相似的判斷必須從日本受眾的角度出發,建議企業提前咨詢日本專家。
防禦性商標制度
如前所述,普通商標的註冊必須以在其指定商品(服務)類別中的使用為依據。對於著名商標,也允許在指定商品(服務)類別中註冊非故意防禦商標。這壹制度是為了排除他人註冊和使用著名商標所有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舉個例子,假設有壹個著名商標“蘋果”,商標所有人沒有生產銷售辦公用品的計劃,也可以在辦公用品的類別中註冊為防禦性商標。防禦性商標不以使用為前提,不會因為使用而混淆消費者。因此,即使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服務)類別上已經註冊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也不會成為拒絕註冊防禦性商標的理由。相反,在防禦商標註冊後,如果他人在註冊類別內提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會因為與註冊的防禦商標近似而被駁回。此外,防禦性商標壹旦註冊,就具有與普通註冊商標相同的排他性,即他人在與防禦性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相同的範圍內使用相同的商標,將構成侵權。防禦商標所有人可以在防禦商標註冊範圍內自由使用(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不會因為不使用而被註銷。
著名商標或者與其近似的商標被他人擅自使用,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申請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的禁令和侵權賠償。從這個角度來看,即使防禦性商標沒有註冊,也可以得到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訴訟需要對商標的知名度、相似性、侵權人過錯等所有問題逐壹舉證。如果我們稍有準備,就可能得不到保護。相比之下,當擁有防禦性商標時,商標所有人只需要證明商標的身份。綜上所述,防禦型商標是馳名商標的有力保護傘,在防禦型商標申請註冊非常有利。
懲罰
除了上述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處罰外,在日本假冒註冊商標(不是註冊商標但標為註冊商標)的責任人(個人)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對企業處以65438億日元以下罰金。故意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責任人(個人)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10萬日元以下罰金,對企業並處3億日元以下罰金。對於造假、偽造身份證明、故意侵權等行為,日本的處罰很重,不僅是責任人,對其雇主的罰款也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