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或其設施上設置用於表示名稱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園林、工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後公布實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公***載體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範圍內非公***載體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施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管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及其兩側規定範圍內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是行政機關審批戶外廣告設置的主要依據。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築物屋頂的;
(三)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的;
(四)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的;
(五)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不得設置廣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按相應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設置、制作、安裝戶外廣告設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與道路交通標誌、信號相近似;
(三)不得影響相鄰單位或住戶的通風、采光;
(四)不得影響道路通行或阻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第十壹條 利用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載體使用權應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載體使用權可通過協議、拍賣等方式取得。載體使用權拍賣、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可依法轉讓,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第十三條 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行政區劃(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利用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區(市)縣範圍內利用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所在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利用非公***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所在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及其兩側規定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壹)載體使用權證明;
(二)載體位置關系圖;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7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