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或者法定變更之日起365,438+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市場主體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或者法定變更之日起365,438+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市場主體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