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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的成因有哪些?

1.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發生的原因是什麽?追根溯源: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原因分析從Z市檢察機關查辦的案件來看,扶貧領域職務犯罪高發主要有以下原因:(1)扶貧政策宣傳不到位。因為宣傳不到位,大部分人對扶貧政策不了解。農村居民除了知道農業補貼的領取方式外,還不清楚補貼的性質、發放對象、標準、時間、批準監督程序等。他們失去了監督補貼支付的能力。基層群眾監督缺位,導致基層幹部隨意虛報、隱瞞扶貧惠農補貼的情況時有發生。不透明的政府財政。為防止扶貧資金流失,全國很多地方都采取了扶貧資金“壹卡通”、“壹折通”,直接將資金劃撥到農民銀行賬戶。但實際操作中,很多村民的銀行卡和存折都由村幹部保管,很多貧困戶根本不知道這些政策,給截留挪用留下了可乘之機。扶貧資金管理不規範,只重視扶貧資金的分配,忽視對資金申報、撥付和使用的監管,導致個別基層幹部能夠采取虛假申報等措施套取扶貧資金。(3)規章制度不健全。基層尤其是村級的不規範規章制度普遍存在,給基層幹部留下了可乘之機。如果有的村幹部有章可循,無章可循,相關財務制度形同虛設,出納和會計都直接管財務;有的賬目不清,單據憑證不全,多項收入支出不入賬;壹些村幹部逃避監督,設立賬外賬,采取白條、假發票、隱瞞收入等手段貪汙挪用公款。如T縣鄉幹部馬某某在本鄉分管林業工作時,利用國家造林補貼政策為他人辦理國家造林補貼,貪汙11.1元。(4)監督管理不到位。目前對基層幹部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甚至存在權利真空,為他們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上級有關部門不深入基層,了解社情民意不真實,重視項目實施而忽視跟蹤監督,監督往往流於形式;大多數農村人法律意識淡薄,壹直對農村幹部心存敬畏,村民維權意識不強。2.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利用現有職權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破壞國家關於公務活動的規章制度,依照刑法應當受到懲處的犯罪行為,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汙賄賂罪、玩忽職守罪。2010 110 18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加強職務犯罪壹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幹規定(試行)》。公民在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壹定的利益,也會侵害其他公民和公司的權益,因此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那麽這樣的犯罪行為也會破壞企業的規章制度,給社會秩序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職務犯罪的處罰標準將根據犯罪情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