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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數字技術”壟斷行為

6月2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修訂後的《規定》新增數字經濟手段構成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方式,更好適應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反壟斷監管需要,規範相關競爭行為,促進經濟 健康 發展;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確具體標準和程序,為經營者提供更加確定性的合規指引,更好提升市場預期。

再次重申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

“在《反壟斷法》的語境下,安全港規則是指當達成特定協議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市場份額低於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時,其達成或實施協議的行為將不適用《反壟斷法》關於壟斷協議的規定。這並非是安全港規則首次出現在我國反壟斷法律體系中,安全港規則實踐在我國的反壟斷法草案、 汽車 、知識產權保護和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等早已涉及。相較於2019年的《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規定》中第十三條規定引入了安全港制度,明確提出‘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新增的安全港規則能全面覆蓋不同行業的壟斷協議,將給予執法機構更靈活的認定空間,彌補反壟斷合規判定中的不確定性。”劉權說。

營造更加靈活公平的市場競爭氛圍

劉權認為,《規定》的發布壹是有助於數字經濟領域 健康 發展。新增的壟斷行為和安全港規則將優化傳統行業依據市場份額或價格判定市場支配的方式,更加適用於當前數字經濟面臨的壟斷監管和認定場景,推動數字經濟領域的合規性監管,進壹步健全我國的反壟斷體系,促進我國數字經濟 健康 發展。二是為市場營造更加靈活公平的競爭氛圍。《規定》寬、嚴並濟,在給予經營者和執法機構更多空間的同時提高了處罰金額上限,加強了對市場壟斷行為打擊力度及威懾態度,將推動企業提升創新能力以改善經營管理、節約成本,對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降低企業競爭成本、保障中小企業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還加重了行政處罰力度,大幅提高了壟斷成本,將有效加強反壟斷監管的威懾力和執法力度,促進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高度重視壟斷監管、營造更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在第四十壹條中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罰款上限由五十萬元提升至三百萬元。”

陳端表示,《規定》新增數字經濟手段構成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方式和安全港制度條款,明確具體標準和程序,為經營者提供更加確定性的合規指引,更好提升市場預期。新版《反壟斷法》相關司法解釋和具體司法案例將對後續執法預期產生導向作用,從帶動國民經濟 健康 發展以應對當下內外挑戰的角度來看,穩定執法預期與發展預期,設定清晰的“紅綠燈”與邊界線,仍然是下壹階段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