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如買賣、租賃、借貸);
(2)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築工程、加工合同等);
(3)是提供勞務(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的合同;
(4)其他合同(如合資、委托、居間、捐贈等)。
根據具體的合同內容,合同的標的不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主題分為以下幾類:
壹件事
第二,行為
3.貨幣如貸款合同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等智力成果
在特定情況下,人體的部分和從人體分離出來的器官也可能成為合同的標的物。
合同有哪些形式?
1,口語形式。它指的是壹種締結合同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中,當事人只用語言而不用文字來表達他們的意思。它的優點是直接、簡單、快捷、易操作,所以口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應用廣泛,比如消費者在集貿市場買菜,在商店、百貨公司買日用品。但口頭訂立合同也不是沒有壞處,主要是合同糾紛發生時,當事人舉證困難,法院取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也有難度。因此,對於標的較大且復雜的合同以及不能立即結算的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2.書面形式。直接形式。《合同法》第11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的書面形式,即“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是書面形式的。雖然手續復雜不方便,但它的優點是權利義務記載清楚,易於履行,發生糾紛時易於舉證和分清責任。因此,書面形式被廣泛應用於法人之間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
司法實踐中,根據《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即合同的主要形式可以分為:
(1)法定公式。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類合同主要包括三種:第壹種是不動產合同,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並經中國法律登記。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登記的房地產合同將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關於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汽車、飛機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通常作為不動產對待,所以涉及這些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的合同都應該是書面形式。第三種是關於標的金額大,不能馬上結算的涉外合同。根據我國三部涉外企業法的規定,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此外,中國法人和公民與外國法人和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壹般應采用書面形式,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2)約定的公式。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裏所說的“協議”,是指當事人就某壹合同的訂立作出約定。至於直接訂立書面合同的當事人,當然不需要訂立書面協議。
3.其他形式。是指以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以外的手段表示合同內容的形式,即除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如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這種形式的合同不是以當事人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合同的成立,而是以當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來推斷合同的成立。比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續約,而是維持現狀,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接受租金。因此,從雙方的行為可以推斷,承租人願意繼續出租房屋,出租人同意延長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示,作為當事人意誌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有壹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需要註意的是,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而未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認定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對證據的考慮,以便更容易解決這類合同糾紛。換句話說,這裏的“應該”和“必須”是不同的。即使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被采納,如果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