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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庭審後幾天宣判

壹審庭審6個月內宣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對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從而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有利於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理過程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對開庭審理中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規定,開庭審理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第四,有利於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