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鹽幫的性質就是商業組織:
鹽幫總堂的地點設在蘇州,而不是當時兩淮鹽業的中心揚州。朝廷設立了“鹽漕總督”來管理這兩個江湖幫派,說明朝廷對這兩個幫派的承認,同時鹽漕兩幫每年要上繳課稅雜費甚至捐輸報效(如被攤派出資修葺“紅袖招”)。鹽幫的主要業務是“跑鹽”,連幫主都要親自趕車運鹽,其經營處於可以獲取最大鹽利的運銷環節。說明鹽幫是壹個有正常業務、受官府規範管理的商業組織。
二、鹽幫與鹽商的關系
擁有世襲引窩的大鹽商是政府認可的總商,具有半官半商的身份,他們被政府授權承綱開運,權利甚大,散商要到總商處認引才可行鹽。顯然鹽幫幫主不具備這樣的身份。鹽幫有組織的打劫退休官員,說明他們對貪汙官吏剝削的痛恨,但他們具有的商業性質,不能與政府公開對抗,所以他們打劫僅僅是“退休”的官員,對於在職官員,他們能做的只有“理論”和“示威”。
三、私鹽與鹽幫規模
私鹽是鹽業專賣的附產物,嚴重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被嚴厲禁止。鹽商被賦予武力緝私的權力,但私鹽是鹽商暴利的來源,他們更多的是運用武力保護自己販私。“綱引制”硬性規定了引鹽銷區,其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因素。如淮鹽銷區中,除河南、江蘇、安徽離產地稍近外,其余江西、湖北、湖南等省的絕大部分地區離淮甚遠。而與此三省鄰近的川鹽、粵鹽價格要比淮鹽便宜,而且三省中又有過界鹽道,為私鹽販賣提供的便利。
鹽幫作為運鹽的專營組織,有政府的認可,配備了管制刀具,為鹽商提供比漕幫、馬幫更為專業的服務。他們完全有可能組織起全國性的營運網絡,持引過界行鹽,在為鹽商販私的同時,自己也夾帶取利。
四、鹽幫與大鹽商的區別
戲說中所反映出來的鹽幫的群眾基礎應該是“最底層的勞苦大眾”,從掌堂、長老到分舵舵主的穿著可以看“苦漢子”的“本色”,像“紅袖招”那樣的場所並不是他們所能經常消費得起的。鹽幫有鹽場,要完糧納稅,有商人的成分,但也僅是涉及食鹽生產領域的鹽商,即坐場收鹽的場商。他們經營“跑鹽”業務,依附於持引行鹽的運商(大鹽商),因與竈戶有密切聯系(鹽幫成員可能就有很多竈丁),逐漸幹預和組織起鹽的生產,崛起為壹支不可忽視的經濟力量,因而獲得政府認可。
大鹽商壟斷引窩承綱開運,是地域經濟的操縱者,他們的巨額利潤是依靠朝廷的寵惠和地方官府的庇護而獲得,因而對於各股政治勢力、各路權貴總是傾力結交。乾隆六次南巡,每次都經過揚州,鹽商們為了能得到皇帝的恩寵,窮極物力、財力造園,以取悅皇帝。然而小四微服前,鹽幫顯然沒有站在這樣諂媚的階層上,他們還在小狼溝裏打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