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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為修復後的管理辦法

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平臺網站應當進行歸集和公示。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壹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後,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暫停公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後,行政處罰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原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將結果報送信用平臺網站,信用平臺網站應當自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

失信的後果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2、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3、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