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輕微傷的刑事案件會被判刑嗎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性質不太嚴重,案件事實比較清楚,不需要運用專門技術和手段進行偵查,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三、解決輕傷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問題的建議
1.制定賠償標準。以被害人損傷程度為基礎,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並綜合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費用,制定出《人體損傷程度賠償標準》,對於超出合理數額的索賠除非犯罪嫌疑人同意,否則不予認同,即使因此達不成和解協議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適用刑事和解條款。這樣司法機關在辦理故意傷害案件中就可以占據主導權,不會受個別當事人牽制,不管對於漫天要價的受害人,還是無力賠償的犯罪嫌疑人都有規則可循,這不僅減輕了辦案機關對此類案件辦理的難度,更是符合了刑事和解制度設計的初衷。 2.制定《刑事和解告知書》。采用和《犯罪嫌疑人權利和義務告知書》壹樣方式,制作成文本形式,在案件立案後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手中,雙方可根據告知書的內容決定是否願意和解,如果壹方願意和解,偵查機關就有義務去做另壹方工作,以致最終達成和解協議。 3.提高偵查機關調解意識和能力。偵查機關作為壹線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和案件情況的把握更準確,對於輕微刑事案件要及時調解,把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壹把鑰匙,註重辦案質量和辦案效果相結合,辦要案和調輕案相協調,因此要提高偵查機關壹線幹警的調解意識和能力。 4.賦予司法機關超出賠償合理損失外的自由裁量權。如若有人體損傷賠償標準,對於達不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檢察機關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悔罪情節就有了依據,但針對目前並沒有該規定的情況下,就應該賦予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對於超出賠償合理損失的自由裁量權,針對受害人明顯不合理的要求和犯罪嫌疑人賠償的數額之間做出裁量,只要賠償數額足以賠償被害人損失,即使被害人不接受和解,也可對犯罪嫌疑人做出從輕處理決定。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的有關於輕傷和解後就結案了嗎的相關知識,從上文可知,輕傷和解後就結案了嗎、輕微傷的刑事案件會被判刑嗎和解決輕傷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問題的建議等知識,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