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向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機構頒發。食品生產許可是工業產品許可制度的組成部分,是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由食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實施的旨在控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根據市監察局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通知:
1.申請企業應當是取得鹽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以下簡稱證書),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2、食鹽生產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和《證明》。申請企業的名稱和生產地址應當與證書壹致。
3、食鹽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分類中的“調味品”類別,類別號為“0306”,名稱為“食鹽”。品種詳情如下:
1)食用鹽:普通食用鹽、低鈉食用鹽、風味食用鹽、特殊工藝食用鹽,根據加碘情況在品種詳細名稱後註明“加碘”或“非加碘”;
2)食品生產加工用鹽。
4.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許可申請後,要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認真組織審查,嚴格審查生產條件。需要對申請材料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對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審查中已審查符合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許可審查可簡化,無需現場核查。
5、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食鹽生產企業盡快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及時審查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所需的相關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食鹽生產活動,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鹽的食品生產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從事食鹽批發和零售活動,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全過程的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食鹽專營辦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指定的食鹽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和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