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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用危險品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類型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以那些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和腐蝕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汙染,需要特殊保護的物質和物品。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中所列的危險貨物為準;未列入危險品清單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利用貨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符合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貨車(以下簡稱特種車輛)。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細目、品名和品名編號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和《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執行。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分為ⅰ、ⅱ、ⅲ級。

第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確保安全、依法運輸、誠實守信。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良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貨車、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和設備:

1.5輛以上自有專用車輛(拖車除外);運輸劇毒化學品和爆炸物品,自有專用車輛(拖車除外)10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特種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爆炸危險化學品應當配備罐體、廂式貨車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的罐體應當經質檢部門檢驗,裝載後罐體總質量應當與專用車核定裝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物品和強腐蝕性危險品的專用罐車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專用罐車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和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不超過10噸,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 .配備與所運輸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保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

1.與經營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自有或租賃3年以上的停車場,應當位於企業註冊地的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的專用車輛和槽罐車,數量在20輛(含)以下的,停車面積不小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在20輛以上的,每輛車的停車面積不小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品,特種車輛數量在10(含)以下,停車面積不小於65438+車輛正投影面積的0.5倍;數量超過10輛的,每輛車的停車面積不得小於該車的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應當封閉、明碼標價,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車駕駛人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從事劇毒化學品和爆炸物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標註為“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運輸爆炸物品”的資格證書。

3.企業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員工、專用車輛、設備和停車場的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7.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和處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有專用車輛為本單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壹)屬於下列企業、事業單位之壹的: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 .科研、軍事等有特殊需要的企事業單位。

(二)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專用車輛(掛車除外)數量可以少於五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申請表,包括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物品或名稱,如為劇毒化學品,應標明“劇毒”)。

(2)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者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理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書面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證明專用車輛和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買專用車輛和設備的,應當提交專用車輛和設備投資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數量、類型、技術水平、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量和車輛外形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設備的配備;特種罐車的罐體容積;裝載後的罐式專用車罐體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裝載質量的匹配;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物品和易制造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裝載質量的相關信息。承諾期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配備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坦克專用車的坦克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承諾書,承諾期限不超過1年;已經就業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六)停車場的土地使用證、租賃合同、總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清單。

(八)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壹條申請從事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運輸貨物範圍(類別、物品或名稱,如果是劇毒化學品,應標明“劇毒”)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壹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經營範圍的相關材料。

(3)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註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範圍(類別、物品或者名稱,屬於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標明“劇毒”)、專用車輛數量和要求、運輸性質,並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出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提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準予許可的企業或者單位的許可事項及時書面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